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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历史渊源效力渊源本质渊源理论渊源

  定义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总的发展趋势惯法为主体制定法为主体

  法的渊源的种类

  成文法制定法

  指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的形式表现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宪法内容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等。地位效力最高。修改程序最严格

  2一般性规范文件指一定的家机关在法定职权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3际法作为一法的渊源的际法,特指该缔结和参加的际条约和协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惯法注意与惯分开

  指由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规范的总称。

  2判例法

  判例法泛指可以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判决。

  3惯例。亦称通例,主要是际法存在。

  第二节法的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

  1普通法与衡法 2固有法与继受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含义广义说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民事主体双方协议或者单方法律行为。狭义说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应然效力一旦法律生符合某些条件就应当得到人们的遵守,无论是否生违法行为。

  事实效力指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遵守。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生效范围

  对什么人对人效力在什么时间时间效力在什么空间地域效力。

  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始与终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

  法律规定生效时间的方式a.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b.规定满足何种条件后生效。

  法律止生效的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1新法取代旧法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

  2完成历史任自然失效。

  3有权的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命令宣布废止。

  4同一家机关制定的名称不同的法内容上新旧冲突,以新发为准。

  法的溯及力

  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起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可以适用溯及既往

  不能适用不溯及既往

  一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特殊情况从旧新轻原则 从新旧兼从轻原则

  空间效力范围

  分类a.在全范围内有效 b.在我局部地区有效 c.法的域外效力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结合主义

  当代法律对人的效力的规定

  1公民境内一律等适用 境外原则上适用法

  2外人境内民待遇境外特殊情况下适用法律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位阶,指在一法律体系因制定的家机关的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这种效力上等级的形成同该立法体制有直接关系。

  2法的效力冲突生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a.同位阶之见 b.不同位阶之间

  3解决的一般原则

  a.根本法高于普通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高法批复c.新法优于旧法 d.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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